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9-06527 主题分类: 人口,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09-05-18
文 号: 浙人口计生委〔2009〕31号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2 17:39 信息来源: 省人口计生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157号)的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专业对口的继续教育,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为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参加与专业对口的继续教育活动。其中具有副高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60学分(且近三年每年不得低于15学分);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50学分(且近三年每年不得低于12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跨年度累计使用,其有效期至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止。

二、学分授予标准

(一)参加专业对口的培训班(或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

参加国际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或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以每天4学分计算;

参加国家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举办或委托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或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以每天3学分计算;

参加市人口计生委举办或委托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或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以每天1.5学分计算;

参加县级人口计生局或委托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或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以每天1学分计算。

各级人口计生委(局)委托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其教学课程、师资以及教材等必须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定。

(二)参加专业对口的脱产进修

到国外技术专业对口的单位进修,以每个月15学分计算;

到省级技术专业对口的单位或三级医院以省级专科医院进修,以每个月10学分计算;

至市级技术专业对口的单位或二级医院以及市级专科医院进修,以每个月5学分计算。

(三)撰写并发表专业对口的学术论文

在国家级杂志或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6学分;

在省级杂志或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4学分;

在市(地)级杂志或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2学分。

(四)由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的、专业对口的专著和科普读物

专著和科普读物的主编,以每千字10学分计算;

专著和科普读物的副主编,以每千字5学分计算;

专著和科普读物的主要撰稿人,以每千字2学分计算。

(五)参加卫生系统专业对口的继续教育,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计算学分。

(六)从事专业研究

从事国家攻关科研课题研究的主要成员6学分;

从事国家部委级科研课题研究的主要成员4学分;

从事省级科研课题研究的主要成员2学分。

三、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学分证为浙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项目举办单位填写,经加盖浙江省各级继续教育委员会印章或省、各市人口计生委培训专用章后生效。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名称、学习形式、所授学分、学习内容、学习时间等。学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二)各市人口计生委应对本系统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必备条件之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颁布的《浙江省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浙计生委〔2000〕4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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