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3-0117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2003-12-12 | ||
文 号: | 浙卫发〔2003〕367号 | 文件登记号: |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保护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资格认定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 经资格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在条例公布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临时)的乡村医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4.参加全省统一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经浙江省医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士执业证书,或者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取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目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六条 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注册工作,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八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和村委会推荐证明;
(六)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毁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终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六)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再注册,并提交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审核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本办法第八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本办法第八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在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的,应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九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规定格式,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