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5-0561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05-07-18
文 号: 浙卫发〔2005〕177号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关于下发《浙江省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开展结核病筛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2 09:29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艾滋病病毒感杂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57号)要求,结合浙江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开展结核病筛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浙江省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开展结核病筛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结核病(TB)是艾滋病(HIV/AIDS)较常见的机会性感染之一,也是导致艾滋病病人最终死亡的主要死因之一,我省作为结核菌高感染地区和艾滋病感染快速增长地区,建立对艾滋病和结核病双重感染的防治工作机制非常必要。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免费治疗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决定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开展结核病筛查工作,以便为双重感染者及时提供抗艾滋病病毒和抗结核治疗的医疗救治服务。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一)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结核病患病情况及发病趋势,为艾滋病和结核病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对艾滋病与结核病(HIV/TB)双重感染中肺结核病人进行治疗管理,阻断其对家庭及周围人群的传播。为HIV/TB双重感染的肺结核病人及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治服务。

(三)建立、完善HIV/TB双重感染的防治工作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集中筛查

1. 各地对目前已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情况进行认真核对、随访,填写随访表,作为随访资料存档。

2. 对所有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的相关检查,具体检查方法是:

(1)对15岁以下的感染者和病人,先进行结核菌素试验,同时应询问结核病人接触史、卡介苗接种史和检查卡痕并记录大小。强阳性者拍摄胸片,胸片异常者作痰结核菌检查;

(2)15岁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拍摄胸片1-2张、胸片异常者作痰结核菌检查;

(3)有可疑结核病症状者(咳嗽、咳痰3周以上或有咳血和血痰者),作痰结核菌检查。

3. 完成结核病筛查工作后,按照结核病的诊断国家标准对检查结果进行集体讨论确诊,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结核病筛查登记表(附表)。

(二)诊断治疗

1. 按照结核病的诊断标准对检查结果进行集体讨论诊断,对确诊为结核病的艾滋病感染者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要求进行治疗及督导管理,规范治疗和药物副反应的处理。

2. 对合并结核病的艾滋病病人,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的规定,应先进行抗结核治疗。

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治疗和督导管理原则上在县级及以上单位进行。在进行正规抗结核治疗之前,要与病人签署治疗协议书。对拒绝治疗者,要开出健康教育处方,并进行随访观察。

(三)日常筛查

在日常工作中对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也要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结果按上述要求处理。

三、组织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结核病筛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地要根据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筛查工作计划,先搞试点,以点带面,稳妥地开展该项工作。

(二)各地要成立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结核病筛查工作协调小组和技术小组。主要负责筛查工作的协调、技术指导、后勤保障等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随访工作,联系并组织辖区内能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

(四)各级结防机构负责将筛查对象落实到当地结核病定点诊疗单位进行结核病的相关检查、诊断,以及结核病人的规范治疗。

(五)筛查结果资料由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同时抄送一份给当地疾控中心,疾控中心逐级上报到省疾控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所。同时筛查结果要录入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个案记录。

(六)要严格病人和病历资料保密制度,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所有参与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为患者做好保密工作,凡是涉及患者个人资料、病历和病情等,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四、时间进度

(一)集中筛查:7月31日前,制定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工作计划,成立协调小组和技术小组;8月15日前,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随访资料;8月31日前,完成结核病筛查工作,落实有关结核病治疗工作;9月15日前,做好资料汇总上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筛查工作总结。

(二)日常结核病筛查。每年7月和次年元月将半年内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资料汇总,逐级上报。

五、经费

本次结核病筛查、治疗经费从各地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中开支。

附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结核病筛查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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