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3-06623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2013-05-02 | ||
文 号: | 浙人口计生委〔2013〕27号 | 文件登记号: | - | ||
有效性: | 废止 |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管理权限调整如下:
一、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1. 市级及以上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校验等管理工作。
2. 县级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校验等管理工作。
3. 乡镇级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校验等管理工作。
二、下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和管理权限
1. 在设区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2. 在县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和管理工作,权限下放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以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和管理职责。
三、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衔接,切实将权限调整后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校验,确保管理规范、程序到位、标准合规。省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理流程.docx
2. 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办理流程.docx
3. 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理流程图.docx
4. 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办理流程图.docx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2013年5月2日